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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视的定金与购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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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7/8/28 9:14:44 浏览次数:1028 来源:尹成宗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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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视的定金与购房款
朋友小庄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将属于自己的一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庄,定金4万元。合同签订后,小庄先后两次交了4万元,房屋中介公司前后开具了两张收据,一张收据注明是定金15000元,另外一张注明购房款25000元,小庄并没有注意两张收据的不同就收起来了。后来小庄因为工作变动要到国外进修,在北京买房子也就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了,没法再交付剩余房款,于是他便要求中止履行合同,退还他已交的房款,而房屋中介公司与李女士则以小庄违约在先,不肯返还那4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无奈之下,小庄将纠纷提交到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观点大相径庭,李女士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是4万元,而小庄也已实际交付,至于一张收据中注明的购房款,实际上是房屋中介公司的笔误将定金写成了购房款,这并不能改变4万元定金的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所以小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小庄则坚持相反意见,后来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定金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有交付定金的行为,如果只有意思表示而没有交付行为,定金合同就不能成立,所以合同中约定的4万元定金,实际只履行了一部分,即15000元,另一部分的25000元在实际交付的过程中明确写明是购房款,李女士在接受收据时也未表示异议,因此,25000元定金不适用定金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小庄交付的40000元中的15000元适用定金的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中介公司应予以扣留,而25000元的购房款则应返还给小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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