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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出租房屋,继承人是否有权收回
添加时间:2007/8/28 9:13:13 浏览次数:1003 来源:尹成宗律师网
 

被继承人出租房屋,继承人是否有权收回

 

问:我父亲生前有四间住房,其中两间由我们一家三口居住使用,另外两间在7年前被我父亲出租给亲戚李某一家居住。因是亲戚关系,故未与其签订租约,也只是象征性支付一点租金。现在我父母已相继去世,而我又没有固定收入,因此,想收回李某租住的两间房,按现在的市场价格出租。但李某称其在此已长期居住,又没有其它住房,而且这两间房当初是我父亲租给他的,所以我没有权利收回住房。请问我有权收回李某居住的这两间住房吗?
  答: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你现在是否是问题中所涉租约的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房屋,你信中提到四间住房的所有权是你父亲,在他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或其他继承人存在,作为儿子,你是法定继承人,拥有对此房屋的继承权。房屋虽然不能因继承而解除其原有的租赁关系,但租赁关系的存在与否不能影响继承。通过继承,你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成为该房屋原有租赁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你父亲7年前将房屋出租给李某,7年后就这一租赁关系和李某发生争议,其间跨越合同法的生效实施日,因此,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出租一方的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租赁合同。但是,出于7年的租赁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你有权解除与李某的租约,即收回李某居住的两间房屋,但要给对方一个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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