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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关于离婚案中在中级人民法院撤拆后第二次在初级法院重起拆的时间
发表于:2009/4/26 18:55:07

尹律师你好! 请问因妻子与他人非法同居,怀孕并人流。我提出离婚。第一次上诉到初级人民法院因查出证据太晚。初院没支持离婚。判决时间为1月19号。我不服判决于2月2号起诉到中院。并且于4月21通知开庭。但中院没有改判权。我于4月21日撤拆。中院支持并同意了。请问第二次在初级人民法院起诉应从什么时候才允许。是从1月19号后半年后,就是7月21日可起诉。还是后两个时间可起诉。1。1月19日加生效期再加半年?即8月6号。2。4月21日撤诉加半年。即10月21日? 她是在去年9月5日与他人同居所怀小孩进行的人流。我起诉是不是非要在一年之后即第二年9月5日才能起诉她,或者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吗?妇女是不是享有人流后一年免被判离婚的权利?我很怀疑这点?如果她每年与他人私通。怀孕并人流。那不是永远都不能判离婚吗?那不是无耻的人,法院永远都判不了她吗?如果是与我怀的小孩人流后一年判我才想得通。

本所律师回复
回复于:2009/4/29 12:33:48

    如果女方是因外遇导致怀孕并流产的,男方不受半年内不得起诉离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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